预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罚!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4-03-14 10:19   

消费者购房时,应当选择口碑好的房企。

消费者购房时,应当选择口碑好的房企。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监督管理,市住建局公布了3个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购房者理性买房、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房地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陆沿任

    案例1: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给予处罚

    案件简介:江门某区住建部门对某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发现该经纪机构存在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就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委派不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交易服务合同签字、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提供便利等情况。

    案件查处及评析: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二十、二十五条规定。住建部门已责令该经纪机构完成整改,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未及时将预售款转入监管账户,一房企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案件简介:江门某公司在收取某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时,未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案件查处及评析: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及《江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住建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完成整改,将该项目已收取的预售资金全额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时,住建部门已将该公司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3:预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简介:恩平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某房地产项目,发现在预售商品房时未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存在价格欺诈问题。

    案件查处及评析:所有预售的商品房应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并对外公示。恩平市有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查处,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第八条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第七条规定,构成了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责令该公司完成整改,并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消费者购房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市住建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前,要确认有证方可缴款,可以通过登录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或者查阅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预(现)售证书等相关资料,核实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取得预(现)售证书,以及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方式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同时,既要可买,又要能买,消费者务必查阅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并了解商品房相关信息和我市现行购房政策,确认符合自己需求的拟购商品房可售和能购买。

    而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消费者要以合同为准,拒绝忽悠,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项目建设有关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图纸为准,对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及销售现场的沙盘、模型、样板房,请谨慎辨别。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发布的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请不要轻信。

    此外,消费者应当审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对即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有足够的了解,并在清楚理解要签署的文件内容后,方可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尤其是对于订(定)金退还与不退还的具体办法、计价方式(包括优惠折扣方式及其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装饰装修标准、商品房交付条件及时间、违约责任划分等相关条款特别留意,并就《补充协议》条款等合同内容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慎重考虑后再行签订。

    市住建局提醒,若消费者购买的是商业性质的商品房,请提高警惕,注意风险,审慎签订相关委托经营服务合同,不要轻信第三方低投资、高回报等承诺,对于存在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应当拒绝签订。

    若消费者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款等款项)应当全部存入《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的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以通过核对缴款时,刷卡单上的商户号是否与《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POS特约商户代码一致等方式,确认款项是否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责任编辑: 陈慧君 二审:司徒俊杰 三审:钟建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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