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要注意规避交易陷阱
“零首付”“低首付”可能是陷阱

来源:江门日报  发表时间:2020-05-26 08:57   

一些汽车经销商打出“零利率”“零首付”的旗号,消费者需多加留心。

一些汽车经销商打出“零利率”“零首付”的旗号,消费者需多加留心。

    近段时间,江门市出台了购车资金补助、简化购车登记手续、加大农村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等相关汽车消费政策。受政策刺激,我市汽车消费于近期迎来一个小高峰。

    市消委会提醒,近年来,贷款购车的消费方式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所接受。当前,贷款购车仍为主要的购车方式。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要注意规避交易陷阱。

    巧立名目收费

    贷款不成退费难

    市消委会主任何达民告诉记者,贷款购车交易陷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指定贷款公司或合作银行进行贷款购车、贷款不成退定金难、巧立名目增加各种服务费或手续费、强行收取下年度汽车保险押金。

    “汽车经销商以优惠或降价等为利诱,要求消费者选择其指定的贷款公司或合作银行进行贷款购车,这一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汽车经销商口头承诺可帮助消费者代办贷款事宜,并指引消费者签订委托协议和交纳购车定金或订金,但后经银行或贷款公司审查,消费者因个人征信不符合贷款条件,导致无法获得贷款。当消费者不再购买所定购车辆时,汽车经销商往往拒绝退还定金或订金,消费者权益因此受到损害。”何达民说。

    记者还从市消委会了解到,部分汽车经销商与汽车金融公司、新兴互联网车贷金融服务公司合作,打出“零利率”“零首付”“低首付”等旗号吸引消费者,购车门槛越低,但存在风险越大。市消委会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免息车贷”不等于免手续费,利息虽然免除,但汽车经销商、汽车金融公司可能会巧立名目,增加各种服务费或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可能与利息差不多,购车成本实际上无多大减免甚至可能上涨;“零首付”“低首付”则可能为常见的汽车“套路贷”陷阱,不法汽车经销商、汽车金融公司、新兴互联网车贷金融服务公司可能利用“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认定消费者违约,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消费者个人财物。

    “部分汽车经销商还强行要求消费者在店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并强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下年度汽车保险押金。下年度如不在其指定保险公司继续购买保险,汽车经销商则不退还押金,此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名工作人员说。

    细读、弄清合同

    首选正规银行贷款

    那么,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贷款购车时建议选择信誉良好、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何达民表示,在贷款购车时应首选正规银行进行贷款,如不符合条件,次选具有资质的汽车贷款公司。“在选择该类公司时,也要对其进行充分了解,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例如通过实地考察,多渠道了解汽车贷款公司的经营现状,经过筛选、比较,选择信誉良好、实力强的汽车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何达民说。

    何达民还告诉记者,消费者应当向霸王格式合同说“不”,谨防各种交易陷阱。合同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法律凭据。消费者务必要细读、弄清购车合同和贷款合同,特别对贷款合同中加重消费者义务、违约责任、金融罚息等单方面放大商家处理合同违约权利的条款,在签订合同前要协议修订,以免形成霸王格式合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汽车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而不良商家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规避。对此,建议消费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应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远离市场上打着‘零首付’‘低首付’购车旗号的汽车经销商和汽车金融公司,特别不要轻信网络上车贷金融服务公司的夸大宣传。”何达民说。

    市消委会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商家的口头承诺也应尽量协商写入合同。消费者除了签订书面合同外,还应主动索取各种消费凭证,妥善保存好购车协议、担保合同、消费凭证等资料文件,如日后发生消费纠纷,可及时提供有力证据缩短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一旦遭遇强制在指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购买指定保险公司商业险、不退还保证金、乱收费、汽车“套路贷”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陆沿任

    通讯员 徐洪业

(责任编辑: 二审:王雪晴 三审:钟建基 )
分享到: 0